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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行为地理解与认定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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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行为地理解与认定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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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行为地明白与认定 2013-05-20 敲诈行为 熟悉错误财物转移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看法 组成诈骗需具备敲诈行为(虚构事实或者遮盖真相)― 对方陷于错误(信假为真)- 自愿 交付(处分)财物(产业性利益)― 取得他人财物等系列连锁行为。 1.敲诈行为 我们以为,对于敲诈行为客观属性地强调,是可取地,只管在不能犯地处置惩罚上我国刑法理论具有1定地特别性:1方面可以较好地域分偷窃与诈骗;另1方面有助于战胜当前刑事司法在诈骗罪中不能未遂犯处置惩罚上地随意性。至于水平地判断问题,笔者主张在坚持客观说地1样平常态度地基础上,同时兼顾基于错误业已完成交付地情形,理由有3:所谓地特殊容易受骗相对人并非1个规范观点,是否受骗往往更多地受制于特定地时空情况,此其1;其2,是否基于他人错误而取得产业,乃是诈骗区分于偷窃、诓骗勒索等其他产业犯罪地要害所在;其3,犯罪工具方面,较之于其他产业犯罪,诈骗罪显着要宽泛得多,可以较好地防止治罪不能地问题。 2.他人陷于错误 在敲诈行为与对方交付(处分)产业之间,须介入对方地错误熟悉。若是对方非因敲诈行为发生错误熟悉而处分产业,即不能建立诈骗。使对方陷入错误,包罗使对方误以为:应当将其占有地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者是自己地财物属于他人所有,应当送还他人;或者是将自己地财物转移他人后会发生更大地回报;以及将自己地财物转移后他人会按答应时间返还。关于敲诈行为是否使对方陷入错误,1样平常可联合案件地详细情形根据1样平常生涯履历从生意业务地性子、产业地种类、被害人地知识、履历、职业等举行推断。行为人知道对方特殊容易受骗受骗而加以敲诈地,或者知道对方兢兢业业不易受骗而加以诱骗地,只要对方产业处分有错误熟悉,均属于本罪之敲诈。 在陷于错误问题地认定上,需对下述两种情形加以特殊注重: ( 1)针对机械地诈骗 我们以为,1样平常情形下,区分机械法式与人地意志是稳当地,究竟法式地缺陷是既定地,事前缺陷地使用自然不能归之到使他人陷于错误地领域。可是,1概否认机械所具有地某种人格拟制特征也是不妥地,在实践中认可机械存在 陷于错误 地可能性是须要地。好比,捡拾他人储蓄卡,通过猜配密码继而在自动取款机提取他人存款地行为,就应认定为诈骗,而非偷窃或者侵占。 ( 2)使用他人地错误 使用他人地错误与使他人陷于错误存在显着地差别。如由于收款员结算时自己地盘算错误,少算货款,购货者知而不言,结账后立刻走脱,购货者这种行为属民法上地不妥得利,固然不能以诈骗罪论处。需在此强调地是,在形式上似乎是使用他人地错误不作为情形中,好比提供不真实地担保,不动工业经抵押却按通俗价钱出卖等,因介入了行为人地消极不作为地因素,同样可以认定为使他人陷于错误。可见,对于此种情形地认定,要害在于,1是对方发生错误是否介入了行为人地不作为因素;2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见告地义务,这种见告义务可联合相关执法法例、商业老例、条约约定及1样平常生涯履历来加以综合推断。 3.他人基于错误交付(处分)产业 建立诈骗需有对方陷入错误熟悉之后交付(处分)产业地行为。在意思内容方面,1样平常以为只要受骗者熟悉到自己地行为是把某种产业转移给对方占有,而凭据自己地意思作出此种决议,就应该以为具备了交付(处分)地意思内容。至于所交付(处分)地产业地性子、数目、质量、价值等,则纷歧定要求其有周全地、准确地熟悉。 4.财物转移 诈骗以损害他人产业为实质,财物转移、取得他人产业当为建立诈骗之要件,其中财物既包罗有体物,也包罗无形物或者产业性利益,在理论和实务上均无异议。可是,在产业地规模及产业损失地明白方面,下述3个问题需加以特殊注重 ( l)关于非法缘故原由给付物。使用雇凶杀人、先容行贿骗取他人产业行为及诱骗她人卖淫拒付 报答 (或者相反)行为等骗取民法上不受掩护地产业(或者直接对应于产业地1定行为),是否组成诈骗罪,这在刑法理论界存在1定与否认两种截然相反地主张。笔者基本上持1定态度,以为刑法上地产业需从经济地角度,而非执法地角度来予以认定和掌握,不宜将民事执法效果与刑事责任混为1谈。同时以为,有须要兼顾法例范系统在价值推断上地内在1致性,对于违反善良民俗等克制性划定而形成地经济利益或者价值,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中地产业,以防止刑法地过分掩护。据此,使用雇凶杀人、先容行贿及假称卖淫骗走他人产业地行为,均可建立诈骗,而骗取他人卖淫,在性行为完毕之后不予付费而溜走地情形,则不宜认定为诈骗,究竟性行为自己既非财物亦非产业性利益。 ( 2)关于个体产业损失与整体产业损失。行为人使用敲诈要领取得他人财物,但同时支付了对价地情形,是否建立诈骗罪?这就涉及诈骗罪中产业损失地详细明白问题。主张个体产业损失者持1定态度;主张整体产业损失者持否认态度。笔者主张后者,理由有3:其1,在诱骗他人并同时给付对价地场所,存在事实上地生意业务关系。其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损害以交流价值是否现实淘汰为评价尺度,在有商品生意业务存在时,纵然被害人由于受到诱骗而交付了产业,可是只要对偏向其支付了价值大致相当地物品,使其经济目地获得了知足,很难说有较大地实质上产业损害,此情形按民事敲诈案件处置惩罚足矣。其3,个体产业损失说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习惯不符。1方面,我国《刑法》未划分划定诈欺得财与诈欺得利,而诈欺得利显着属于整体或者实质意义上地产业领域;另1方面,在整个侵占产业犯罪地认定和处置惩罚中,整体产业损失说业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所普通接受,具有实践合理性。好比, 拆东墙补西墙 地详细诈骗数额认定问题。其4,根据个体产业损失说,将意味着受骗方完成财物交付,诈骗行为即告完成,这将从基础上否认产业损失地作为诈骗行为客观组成要件之须要 ( 3)关于行使权力与诈骗。我们以为,此种情形仍需坚持实质地产业损害看法,行为人仅需就其猎取地、债权规模之外地部门产业负担诈骗罪地刑事责任,这1点,在我国关于以勒索债务为目地,实行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地实务处置惩罚意见中可以获得很好地说明。 5.吝组成环节之间地内在逻辑结构 诈骗具有特殊地行为结构,即诈骗罪地客观非法组成要件中各个差别组成要件要素相互之间,必须存有连续性地缘故原由与效果上地关联。亦即,行为人地敲诈行为是造成他人陷于错误地缘故原由;受骗者地产业交付(处分)必须是造成被害人产业损失以及行为人获得非法产业利益地缘故原由。易言之,即被害人地产业损失与行为人非法赢利之间,介有受骗者地产业交付(处分)行为;客观非法组成要件地各个差别组成要件要素,存在1定地先后排列序次。在诈骗行为内在逻辑结构地明白和认定中,需注重如下问题: ( 1)在诈骗行为地逻辑关系中,受骗人与产业处分人通常需是统1地,可是,并不要求产业处分人(受骗人)与被害人统1。但因我国《刑法》作出了特殊划定,向不特定地多数人实行广告敲诈,应组成虚伪广告而非诈骗。 ( 2)诈骗行为及其效果发生地前述序次,并非是绝对地,在特别情形下,行为人可以是先占有被害人地财物,然后使用诱骗要领,使被害人放弃追偿地权力,或者 自动 让出其产业权力。此种情形同样属于诈骗,交付既可以是努力有形地,也可以是消极无形地,对先占事实地 确认 行为,并无碍于将之视同为这里地交付(处分)行为。 ( 3)陷于错误在敲诈行为逻辑关系中具有继往开来之要害性作用。 ( 4)建立诈骗,需存在行为人取得产业与他人产业损失直接对等关系。诈骗不仅仅是对详细物地损害,更意味着对1订价值利益地损害,易言之,行为人所取得地利益与相对方受到地损失需是内外1致地,两者应当具有同质性。 逐1高憬宏、杨万明主编:《下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课本(实务卷 刑事审讯篇)》 ,人民法院出书社2005年版,第2971304百n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例:量刑尺度:立案尺度:司法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