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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律师事务所——论述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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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律师事务所——论述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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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只要经代表3分之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假设甲、乙、丙系1公司股东,3人协商1致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即使内容与公司原章程不1致,但该协议行为可以认定为3个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决议修改公司的章程,因此该份经3个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 《公司法》 第4十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3分之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7十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